员工可以在用餐时间离开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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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爱的PAO,
我的叔叔在一家制造公司担任公司医生,他的轮班时间是从早上8点到下午5点,包括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常规用餐时间。他的住处离他工作的地方只有三分钟的车程。上周二,他中午左右离开诊所,回到住处吃午饭。几分钟后,诊所接到了公司组装部打来的紧急电话,说其中一名工人心脏病发作。病人于中午12点25分到达诊所。值班护士立即把他送往医院。当我叔叔在中午12点半左右到达诊所时,值班护士已经带着病人离开了。病人于第二天死亡。经过内部调查,公司认为我叔叔的解释是不可接受的,管理层指控他玩忽职守当值期间离职。我可以知道我叔叔是否会因为遗弃而受到处分吗?
克里斯
亲爱的克里斯,
根据菲律宾劳动法,每个员工都有一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。这一规定不仅是出于礼貌,而且被写入法律框架,以确保工人的健康、生产力和整体福祉。
经修订的《菲律宾劳动法》第84条和第85条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和用餐时间,其中规定:
“第84条。工作时间。-工作时数应包括(a)雇员被要求值班或在规定工作地点工作的所有时间;以及(b)雇员遭受或被允许工作的所有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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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第85条。餐时间。-根据劳工部长可能规定的法规,每个雇主都有责任给其雇员不少于六十(60)分钟的正常用餐时间。”
此外,根据《实施劳动法的综合规则》第三册第7节第1条,进一步指出:
“7秒。。用餐和休息时间。-每个雇主应给予其雇员不少于一(1)小时的正常用餐时间,不论性别,但下列情况除外:雇主可给予不少于二十(20)分钟的用餐时间,但该等较短的用餐时间记入雇员的可补偿工作时间:
“(a)工作属非体力劳动或不涉及剧烈体力消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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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(b)该机构每天经常工作不少于16小时;
“(c)发生实际或即将发生的紧急情况,或必须对机器、设备或装置进行紧急工作,以避免雇主否则可能遭受的严重损失;和
“(d)为防止易腐货物的严重损失而必须进行的工作。
五(5)分钟至二十(20)分钟的休息时间或咖啡休息时间应视为可补偿的工作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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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如最高法院在1999年2月2日菲律宾航空公司诉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案中通过首席大法官(当时的大法官)雷纳托·普诺所解释的那样:
因此,八小时工作制不包括用餐时间。法律中没有任何地方可以推断雇员必须在公司场所内用餐。员工只要按时回到岗位,不禁止外出。因此,私人被告回家吃晚饭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。”
以你叔叔的情况,他不能因为在午休时间离开诊所而受到惩罚。根据我们的法律和判例,没有规定要求员工在用餐时间留在工作场所。因此,他回家吃午饭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放弃工作。
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。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。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,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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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《亲爱的PAO》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。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[电子邮件]受保护的)。
发布于:2024-12-02,除非注明,否则均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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